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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學生騎機車管理辦法
壹、依據:臺北市教育局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教四字四0七三三號文辦理。
貳、目的:為有效輔導學生正確騎機車,確保學生安全。   
參、辦法:
一、騎機車之要件:
(一)年滿十八歲領有機車駕照、行照。    
(二)須有家長簽章之同意書。
(三)參加學校安全講習。
(四)向學校報備騎機車並配戴學校核發之證件。
(五)行車時帶安全帽並隨身攜帶證件。
二、一般規定:
(一)騎機車應隨身攜帶證件,配掛許可證以便受檢。
(二)不得轉借許可證予他人。
(三)必須遵守交通規則,不飆車蛇行,確實帶安全帽。
(四)不得乘戴他人。
(五)一律規定於校門兩側停放機車,不得任意停放民宅附近。
(六)證件遺失應立即申補,不得隱瞞或造假。
(七)違反規定者依校規懲處,並視狀況撤銷機車騎乘識別證禁止騎車。
三、申請手續: 凡符合要件之同學,備妥駕照,行照影本各一份,一寸半身光面照片二張,家長同意書及學生保證書各一份,向教官室領取管理卡一份辦理申請。             
       (同意書、保證書、管理卡、識別證如附表一、二、三、四)
肆、本辦法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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