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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家庭暴力暨性別事件防治知能測驗宣導活動

一、依據: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說明:本學期結合班會及生涯規劃課進行宣導活動,由輔導老師及導師進行班級施測、試題解析及相關知能宣導。

三、實施日期:114年03月14日至114年03月21日

四、實施地點:各班教室

五、實施對象:全校同學

(一)施測時間:全校學生於114年03月14日(五)班會課施測。

(二)宣導時間:

1.高一學生:由輔導老師利用生涯規劃課進行宣導。

2.高二、三學生:請導師於114年03月14日(五)班會課宣導。

六、宣導資料:

1.試題題庫

2.試題表單(114/03/14開放表單)

3.宣導投影片(Canva)(PPT)(PDF)

若有未盡事宜,請致電輔導室思賢(分機712),謝謝!

*學生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相關常識宣導

( X)1.通報性侵害或家庭暴力的小虎,身分有可能被洩露且無法保密。
(○)2.兩性交往時,若有造成追求心儀對象困擾之不宜行為,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3.小珠發現鄰居大熊家有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的發生,雖然不了解狀況,但也可以馬上通報防治中心,以避免悲劇的發生。
(○)4.雖然大雄欣賞靜香,但當被靜香拒絕追求行為時,應學習如何調適被拒絕的心理,然後真誠繼續追求其他的真愛。
(○)5.如果遇到性侵害,我可以向警察機關、醫院、打113找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是找學校的老師、教官、職員或任何你可以信任的人都可以提供幫助。
(○)6.處理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的相關人,對該事件都有保密的義務。如果他們洩漏的話,會觸犯刑法的洩密罪。
( X)7.若不幸遭到性侵害,被害人應該立刻更換衣物並沐浴,再到醫院接受診療、驗傷
及蒐證。
( X)8.我覺得當男/女朋友要求發生性行為時,若我拒絕了,他/她就會不再愛我。
(○)9.浪漫情境常讓人失去戒心,造成約會強暴的可能性。
(○)10.當約會時,對方提出不舒服的親密要求時,要勇於說"不",每個人也應有尊重他人說"不"就是"不"的觀念。
(○)11.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縱使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雙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性侵害告訴。
(○)12.未滿十八歲的甲方與未滿十六歲乙方縱使兩情相悅發生性關係,乙方父母或法定代理人有權可以控告甲方性侵害。
(○)13.當有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肢體行為或言詞侵犯情形發生時,就稱得上是性騷擾。
(○)14.若我遭遇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時,我能打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的求助專線113或0800024995尋找求援管道及協助。
(○)15.若我遭遇性侵害時,我可以請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診療、驗傷、心理輔導、緊急安置及法律扶助等等相關服務。
(○)16.如果遭到性侵害或家庭暴力時,可以向警察或醫院求助。
(○)17.「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位於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8樓在信義分局樓上,可以安心的求助。
(○)18..朋友被性侵害時,我可以安心的尋求師長的協助或向警方或向防治中心報案,因為通報或檢舉人是受到保密的。
(○)19.發生性侵害時,「留下證據」對受害者而言是不可忽略的關鍵。
(○)20.遭遇性侵害後,應立即前往醫院檢查以避免懷孕或其他病症的感染。
(X )21.性侵害事件只會發生在四周昏暗、人煙稀少的地方。
(○)22.一般而言,性侵害是指用脅迫、恐嚇或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即一般口語慣用的「強暴」說法。
(○)23.即使你認為只是輕微的動作或不傷大雅的黃色笑話,只要是當事人主觀感受是不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影響其人格尊嚴、學習表現者,就算是性騷擾。
(○)24.在任何的時間,不論白天、深夜;或任何地點,如:家裏、學校、公園或電梯間等,都可能發生性侵害。
(○)25.我們應該要尊重自己與他人的性自主權。
(○)26.男女朋友間有接吻與擁抱的行為後,並不代表就願意與對方發生性關係。
(X )27.當女孩子說「不要」的時候,其實是心裏「要」,口裏不好意思說而已。
(○)28.加害人如果是我的親人,我報案後,必要時,社工單位會為我安排,協助開始新的生活。
(X )29.小新說自己是男生,所以性侵害、性騷擾或家庭暴力這樣的事絕不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
(X )30.小叮噹老師的班級發生學生疑似性侵害事件,老師認為只要能處理學生的情緒,讓雙方和解即可。

*教育人員性侵、性騷防治教育及相關規定 

 

Q:何謂性侵害?
A: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被害者與其發生性活
  動。這些性活動包括:猥褻、亂倫、強暴、性交易、媒介賣淫等。
Q:何謂性騷擾?
A: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Q: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那些法律規定辦理通報?
A: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
  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
  規定通報。
Q: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何時向何單位辦理通報?注意事項為何?
A: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
  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另臺北市各校(園)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之犯罪嫌疑者,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報家暴防治中心,該中心通報專線電話為0800024995或113;傳真電話為27235504。
  通報前,得先以電話通報,惟應依規定填具「受理性侵害犯罪事件知會單」,並以傳真或
  郵寄方式通知家暴防治中心,始完成通報程序。另以密件方式將上開通報表通報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
  通報時,除學校或主管機關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否則包括學校或
  主管機關內,負責處理事件之所有應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Q: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以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為收件單位之處理為何?
A: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於收件後,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
  助,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Q: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為何?
A: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
  學校或主管機關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Q: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
  小組,成員如何組成?
A: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應依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占成
  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另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應占
  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等規定辦理。
Q: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效果為何?
A:
  一、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二、委員會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三、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四、調查屬實後,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有懲處
      權限時,應將該事件移送該權責機關懲處;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
      為適當之懲處。
Q: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
  規懲處外,得依性別平等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做那些必要之處置?
A: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
  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Q: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或言詞申
  請調查.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應載明事項為何?
A: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
      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Q:辦理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對當事人應注意事項為何?
A: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Q: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為何種處置?
A: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Q:醫院、診所對於性侵害之被害人驗傷及取證,應有之處理?需注意事項為何?有何相關
  罰則?
A:
  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院、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                
      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二、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被害人為禁治產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
      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
      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
      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
      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證物
      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三、違反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
Q: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稱兒童及少年,各指年齡為何?
A: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Q: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
  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Q:任何人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或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
  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
  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而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罰則為何?
A: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情節嚴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
  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拒不接受親職教
  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Q:在兒童青少年保護相關法規中對於「教育人員」通報責任的規定?
A:「教育人員」屬於「責任通報人員」(民眾舉發屬於「一般通報」),在知悉受虐事實
   後二十四小時內,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Q:哪些是我可以觀察到孩子可能受虐而出現的自述情形?
A:訴說被強暴、訴說曾遭父母或照顧者弄傷、訴說不明原因的痛楚、訴說無人照顧及關心、
   訴說其他受虐事實。
Q:哪些是我可以觀察到孩子可能受虐而出現的行為反應?
A:害怕與成人有身體上的接觸、排斥被留置某處或與某人獨處、日常生活習慣改變、外型
   打扮與憂慮的事情超過應有的年齡、意圖以衣物遮蓋傷口、不合年齡的性知識和性行為、
   躲避或害怕學校的健康檢查、害怕與異性接觸、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經常在外遊蕩、
   不願意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顧者、不敢或不願意回家、親子間有情人般的感情、離家出走、
   其他不當之行為。
Q:哪些是我可以觀察到孩子可能受虐而出現的障礙行為?
A:情緒障礙、智能或社會發展遲緩、無法控制大小便、厭食暴食貪食、自虐、有自殺的想
   法或行為、強迫性的思考及行為。
Q:哪些是我可以觀察到孩子可能受虐而出現的偏差行為?
A:嚼檳榔、喝酒、濫用藥物、從事性交易、殘暴傷害他人或動物、具強烈侵略性或敵意的
   語言、偷窺、偷竊、損毀物品。
Q:你可以用何種方式詢問孩子關於受虐事實?
A:以「開放式」的問題,鼓勵其在自然情況下說出被害事件,在和諧的關係中進行,並且
   讓孩子瞭解,即使他們有過錯,也不需要為此事件負責而接受處罰。
Q:我可以運用哪些方法引導孩子說明事實經過,提高陳述證詞的可信度?
A:
  一、使用簡短、單純,以及較一般問句
  二、問題內容比較符合該年齡層的知識和經驗。
  三、不要對猶豫不決的兒童少年施加壓力或恐嚇他們。
  四、所選擇詢問的地點一定要在學園內清靜的教室或辦公室,以避免受詢問者感到害怕或
      有所顧忌。
Q:在通報時須掌握哪些訊息?
A:
  一、相關的人物(受虐孩童、施虐者、目擊證人資料)。
  二、相關的時間(虐待發生的時間與次數)。 
  三、相關的地點(發生地點)。
Q:老師在受虐案件中,究竟應扮演何種角色?
A:通報者與事後輔導者。
Q:當孩子告訴我他受到虐待或被疏忽時,我該怎麼辦?
A:
  一、相信他說的話。
  二、用接納的態度去看待他所表現的行為。
  三、肯定他為自己做了最大的努力。
  四、告訴他,老師絕不會和不相干的人談論此事。5.告訴他可以協助他的資源,並協助他
      向機構請求協助。
Q:當我發現學生有疑似受虐或被疏忽的情形時,可以向哪些機構請求協助?
A:可以直撥「婦幼保護專線-113」或向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通報並立即告
   知學校。
Q:如果遭遇性侵害該怎麼求助呢?
A:
  一、撥打110求助。
  二、撥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廿四小時專線電話
      113或0800024995求助。
  三、自行到防治中心求助。
  四、向警察或醫院求助。
Q: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位置?
A:信義區信義路五段17號8樓,位於信義分局樓上,可以安心求助。
Q:「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有哪些?
A:防治中心提供的服務如下:
  一、二十四小時全年無休的保護專線。
  二、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線上諮詢服務。
  三、緊急救援及庇護安置。
  四、協助您協助聲請保護令。
  五、協助您至醫院進行診療及驗傷。
  六、提供您相關的法律協助。
  七、提供心理輔導、職業輔導及住宅輔導。
  八、提供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九、積極推廣各種教育訓練與宣傳。
  十、提供其他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有關之家庭服務。
Q:性侵害的證據有那些?
A:一般可茲舉證的物品如下:
  一、足以表徵身上傷勢的照片。
  二、驗傷單。
  三、被扯壞的衣物。
  四、加害人使用的凶器。
Q:當打「113」求助後,可以得到哪些協助呢?
A:當您透過專線求助後,會由社工員提供您下列協助:
  一、確認您的問題及安全。
  二、安排後續社工員接觸。
Q:那些人有責任將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通報給防治中心?
A:教育人員、保育人員、醫護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警察、司法人員,
   依照法律規定,您有當然的通報責任,需通報防治中心您所發現的案件。(若您不是
   上述的人士,也請您通報給防治中心)
Q:如果通報性侵害,會不會被人報復?
A:通報民眾的身份「依法保密」,不會對第三者洩漏通報者身份,或提供任何可能辨識
   您身份的資訊。
Q:是否女性才會遭受性侵害,加害人大都為陌生人?
A:依據內政部92年度統計數據,全國性侵害0-6歲未滿有3.20% ,6-12歲為滿有7.97%,
   12-18歲未滿有50.62%,18-24歲未滿有16.44%,有一半以上的個案屬青少年階段。
   以職業別看遭受性侵害個案有45.14%是學生。93年度數據呈現受害者為女性占95.2%、
   為男性占4.8% ,加害者大都為熟人約占70%。
Q:校園內師生戀是否合宜?
A:依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
   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
   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
   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