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邀列席本市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如涉有答詢時說謊、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等違失行為,請依規定覈實檢討其行政責任
發佈日期 :
2022-10-28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依本市議會111年8月26日議民字第11104001490號函送該會 「調查市府及勞動局涉嫌行政不中立、違法失職等事宜專案小組調查報告」之「肆、結論與建議」略以,針對本府官員對應提供本市議會及議員資料卻拒不提供資料及答詢時說謊、不實或拒絶答覆,請本府基於府會和諧、互相尊重、誠信原則,予以約束,以提升政務官及公務人員尊嚴、尊重本市議會監督職權。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故本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邀列席本市議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如涉有答詢時說謊、不實或無正當理由拒絕答覆等違失行為,請就個案事實認定,並依下列規定覈實檢討其行政責任,及循法定程序辦理:
(一)懲處:本府公務人員如有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5點或第6點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得核予申誡或記過一次至二次不等之懲處;另如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各目情事之一者,得核予記一大過之處分。至本府政務人員部分,雖其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本府仍得參照上開規定辦理,並於其人事資料註記劣蹟。
(二)懲戒:本府公務員(含政務人員)如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且有懲戒之必要者,得逕送懲戒法院或送監察院轉請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