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特殊生成績考查補充要點
一 .依據
- 特殊教育法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 92.9.3北市教五字第0923700090號函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二 .審議單位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委員會
三 、 實施對象:就讀本校日夜間部學生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 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四、實施內容
- 學生因病長期無法到校上課,或因病缺課過多影響學習,家長須辦妥請假手續並申請日常考查替代性評量後,任課教師可視學生的個別狀況,提供在家自學內容並彈性安排日常成績考查方式。
- 學生因病無法參加段考時,由家長辦妥請假手續,並申請補考或免考。該段考之學習成績評量任課教師得視學生身心狀況,決定評量內容及評量方式。
- 學生在公立醫院接受之教育課程名稱、時數、評量成績,由本校IEP會議審議通過後,提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委員會確認並報局核備後,可列入學生修習之學分數與成績。
伍、實施程序
- 學生依需求提出申請,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 核可後由教務處通知相關人員。
- 成績評定後,由任課教師送註冊組登錄成績並存查
陸、本要點經本校特殊教育工作推行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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